中国春节旅游展现传统文化新动能******
新华社西安2月3日电(记者蔡馨逸 姜辰蓉)春节假期已过,西安旅游市场依旧繁荣。夜幕降临,满街花灯亮起,西安大雁塔下游人如织。
“日宫开万仞,月殿耸千寻”“赏春无酒饮,多看寺中花”“三月三日天气新,长安水边多丽人”……在大雁塔北广场的树干上,诗词灯饰垂下,点亮一段充满诗意的灯火阑珊,让游客在诗词之美中感受唐代意蕴。
不远处的大唐不夜城,一位身着白色长袍的公子手持笔墨,意气风发地翩翩舞蹈,用“诗文”“科举”“提名”三个篇章,演绎出唐代举子进士及第后“雁塔题名”的历史典故,吸引游客欣赏、拍照。
春节是中国最隆重、最热闹的传统节日。作为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后的首个春节,众多中国人选择在旅游中感受年味。据文化和旅游部统计数据显示,今年春节假期,全国国内旅游出游3.08亿人次,同比增长23.1%;实现国内旅游收入3758.43亿元,同比增长30%。
文化学者肖云儒说,一元复始,万象更新;亲人团聚,贺岁祈福。对于春节,中国人赋予了诸多美好寓意与向往,其中蕴含的是对新一年的积极企盼和对传统礼俗的传承。因而,春节出游,除了娱乐身心,人们更增添了一份精神文化需求。
中国多地用丰富多彩的文化旅游活动回应人们旅游热情和期待。陕西省西安市围绕古都气质,通过6大主题44大类系列活动,打造独具匠心的“西安年”;北京文博单位共推出展览70余项,以及线上线下文博活动140余项;广州推出了演出、展览、灯会等600余项“文旅年货”……
步入位于西安的“长安十二时辰”主题街区的大门,仿佛穿越到了唐长安城的新年。仿古街区里寄托着美好祝愿的春幡高高扬起,各家商户张贴春联、福字,挂起灯笼,红彤彤地透着喜庆。杂技、舞蹈、舞龙舞狮在喜庆的锣鼓声中辗转腾挪,吸引游客驻足拍照。今年,街区还特别“复刻”了传统年俗“驱傩”,头戴面具的傩戏演员们伴随鼓声穿梭在游客中,寓意趋吉避凶。
据了解,春节期间,“长安十二时辰”主题街区累计接待游客超7万人次。据陕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邹林丰介绍,“长安十二时辰”项目以唐朝长安市井文化为主要内容,以沉浸式体验为主要方式。为了让街区场景内容趋近真实,团队对散落在文献、诗歌、古籍、文物中的唐风唐俗进行了系统化梳理,并用生活化、现代化的方式予以展示,受到众多游客喜爱。
传统文化创新带来的惊喜,不只存在于沉浸式体验,还来自数字技术的加持。
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上海豫园灯会已举办28年,是上海最具特色的春节年俗活动之一。今年的豫园灯会运用AR技术结合实景,为游客带去别样体验。在以《山海经》为蓝本的灯光艺术盛宴中,游客走到固定点位,用手机扫描场景,就可以看到《山海经》中的灵兽在屏幕中活起来,与现实景观互动。
携程集团西安分公司副总经理孙为立表示,春节旅游火爆释放出积极信号,同时展现出公众旅游需求从去景区“看过”,提升到“看过”“体验过”“分享过”的新趋势。游客追求高品质、个性化、可参与、可传播的游览体验,推动文旅产业不断自我革新。
西安市文旅局局长孙超说,今年西安将推动“文物+文旅”融合发展,让文物“活起来”,并采用科技化、时尚化、年轻化的展示方式,推出一批彰显中国特色、代表西安形象、满足市场需求的文旅新IP。
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******
近日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发布。《意见》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,并就强化审判职能,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,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,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。
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,对于防病治病、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。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,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、司法解纷选择不足,案件类型集中、保护覆盖不全,审理周期较长、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。《意见》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,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,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,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,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,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。
《意见》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: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。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,《意见》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,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、智能制造关键技术、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,实现“能判、愿判、敢判”,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,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。
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,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。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,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,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“商业秘密”保护外,多了一道“专利保护”的选择,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“强心针”。同时,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,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,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。
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。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,《意见》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,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、有序竞争的秩序,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、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,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。
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,《意见》出台后,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:首先,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,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。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,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,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,是属于个人的,需要精准识别。可以说,区分“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”和“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”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。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,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,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,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。
其次,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、技术性。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,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。对司法部门而言,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,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。
再次,应当完善配套制度。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,对中医药而言,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,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。如建立商标、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、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、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,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,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。
最后,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。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,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。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,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,进行专利布局,实现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标准逐步产业化,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,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。
(作者:邓 勇,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、教授)